新闻动态
新闻动态
- 沙特金融科技迈入新阶段!央行发首张开放银
- 美国收单市场格局重塑!Global Pa
- 美客多战略调整:关停自有加密货币Merc
- 亚马逊支付战略重大转向!结束与运通八年合
- 俄罗斯电商进入“新常态”:2025年规模
联系我们
电话:15980902919
邮箱:15980902919@163.com
地址:厦门市湖里区金泰路318号企鸣财富中心A栋509单元
行业资讯
海运大变天!5月1日起,目的港弃货费用全由托运人承担,货代风险骤增
- 作者:厦门施莱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
- 发布时间:2026-03-29 17:24:36
- 点击:
AMZDH获悉,2026年5月1日,新修订的《海商法》将正式施行。其中,第93条关于“目的港无人提货”的责任规则迎来颠覆性调整,从沿用30余年的“收货人承担责任”原则,彻底改写为“托运人原则承担”。这一根本性变革,意味着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若无人提取,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,将从境外收货人转嫁给国内托运人、外贸企业及货代,行业风险格局面临重塑。
核心条款剧变:责任主体从“收货人”转向“托运人”
新《海商法》第93条明确规定:
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,承运人可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,但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。
与现行法规相比,核心变化有三点:
1.责任主体反转:从“收货人优先责任”变为“托运人原则责任”。
2.责任触发细化:仅当收货人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(如提货、换单等)后再拒提,才由收货人承担。
3.新增通知义务: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,否则对扩大的损失可能需自行承担。
这意味着,在“收货人失联、从未提货”这一最常见弃货场景下,第一责任人从收货人变成了国内的托运人。
“谁订舱谁兜底”:契约托运人是核心责任人
新法进一步明确“托运人”的定义,将其分为两类:
契约托运人: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,即订舱人。
- 实际托运人: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(如工厂)。
在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上,契约托运人是主要承担者,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直接担责。这直接催生了新的行业共识:谁订舱,谁负责。
常见业务场景对应如下:
- 外贸公司订舱 → 外贸公司承担
- 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 → 货代承担
- 工厂直接订舱 → 工厂承担
尤其在FOB(离岸价)模式下,如果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,极易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,成为第一责任人,风险敞口巨大。
弃货成本激增:从“亏货值”到“亏全程”
在新规下,一旦发生目的港弃货,托运人(契约托运人)面临的费用将呈几何级数增长,远超货值本身,可能包括:
- 滞港费:按天累积,时间越长成本越高。
- 滞箱费:集装箱占用费用,日费率高。
- 仓储及操作费:卸货、转运、存储等全流程费用。
- 拍卖/销毁费用:货物最终处置成本。
- 法律费用:追偿、诉讼等相关费用。
以往企业最多损失货值,而未来可能面临数万甚至数十万人民币的额外费用。
连锁冲击:货代行业“追偿压力前移”
新规不仅冲击外贸企业,也深度影响货代行业:
- 追责路径缩短:船公司可直接在国内向契约托运人(往往是货代)追偿,流程更短。
- 货代角色质变:从“中介协调者”变为“潜在责任主体”。
- 坏账风险剧增:货代垫付费用后向货主追偿,可能面临客户失联或无力支付的风险。
尤其服务中小跨境电商卖家的货代企业,将面临更高的信用评估压力和资金垫付风险。
应对策略:从粗放操作转向精细风控
面对即将到来的规则剧变,行业各方必须系统性升级风控体系:
对于外贸企业/卖家:
1.强化客户资信审核,从源头降低弃货概率。
2.在贸易合同中明确弃货责任与费用追偿条款。
3.全程紧密跟踪货物动态,一旦出现异常,立即预警并干预。
4.必要时配置弃货险、物流责任险,转移部分风险。
对于货代企业:
1.明确“代理人”身份,在与船公司的订舱协议中尽量避免成为契约托运人。
2.修订与客户的订舱协议,清晰锁定弃货责任归属和费用承担方。
3.建立完善的书面通知与证据留痕机制,履行对客户的告知义务。
4.严格客户准入与信用评估,对高风险订单保持谨慎。
写在最后
新《海商法》第93条的修订,本质上是为解决长期存在的“跨境追偿难”问题。对承运人(船公司)而言,境内追偿路径更清晰、高效;但对国内的外贸链条参与者而言,则意味着风险被显著前移至出口端。
5月1日之后,“货到港即结束”的旧思维必须彻底终结。
取而代之的,是一个更加严苛的现实:只要目的港无人提货,船公司首先找的就是国内的托运人(订舱方)。
在新规则下,谁率先完成从“业务导向”到“风控导向”的转变,构建起精细化的风险管理体系,谁就能在这场行业洗牌中站稳脚跟,行稳致远。
